歐盟最高法院對SVHC的閾值判定作出裁決
發表時間:(2015-09-22 11:27:13) 點擊量:73
2015年9月10日,歐洲法院(ECJ)就REACH法規下各成員國很難達成一致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判斷問題開庭審理,并判決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于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
產品中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的含量,因涉及REACH法規要求的通報及傳遞義務,一直是供應商合規和各成員國執法的難點。早在2013年7月,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挪威和瑞典六個國家就發布了一個針對物品供應商的指南文件,明確指出產品中SVHC含量的計算和判定應基于其所在的零部件為單位而非最終出口產品,該指南文件又被稱為O5A,即“Once an article always an article”。一旦零部件作為物品被生產出來,不管其后期通過什么樣的組裝,該零部件仍作為一個物品被要求履行其在REACH法規下關于SVHC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SVHC含量基于產品還是基于零部件的計算方式為什么會引起如此廣泛的關注?歐盟委員會主張SVHC閾值的計算針對最終進口產品,這意味著如果一些非重要的零部件閾值超過了0.1% (w/w),整個產品沒有超過,也不會受到相關的處罰。但部分成員國,如法國,比利時,德國,丹麥,瑞典,挪威及奧地利并不贊同。
REACH法規將“物品(Article)”定義為“在制造過程中獲得特定形狀、外觀或設計的物體,這些形狀、外觀和設計比其化學成分更能決定其功能”。然而,該定義并未包含任何關于含多個物品的復雜產品(Complex product)的說明。法院在裁決時也未能在REACH法規中找到“當一個物品被組裝成更復雜的物品時,它便不再是一個物品”的理論依據,因此,無需對作為復雜產品的零配件的物品和以單獨個體存在的物品進行區別。在該情況下,法院規定,作為復雜產品零配件的每一物品,當其含有質量濃度超過0.1%的SVHC時,也需要通報及向下游傳遞信息,然而這一判決對國內的出口企業帶來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
對出口企業的影響:
1、輸歐的產品SVHC部分的應對成本會顯著增加
以零部件為單位,意味著出口最終成品的企業必須確保其產品中所有的零部件都必須符合SVHC的相關要求,并履行通報或傳遞安全數據表的義務,而非整個出口產品的整合。舉個例子,以前出口一臺電腦,供應商只需要保障整機SVHC含量未超過閾值即可,該判決生效后,出口商必須確保其電腦中的每個部件都符合REACH法規要求,并履行相關的責任和義務。這勢必會增加出口企業的應對難度及時間和金錢的投入。
2、輸歐產品SVHC的監管力度可能會進一步加強
關于SVHC的判定問題困擾了歐盟化學品管理委員會同各成員執法當局很多年,選擇這個時間節點進行開庭審理,有理由預測REACH的執法監管已經從化學品的注冊,授權等義務轉移到物品中有害物質的監察,尤其是SVHC的監管。歐洲法院(ECJ)該判決的推出讓執法當局在監管時有據可依,責任判定也更清晰。執法難度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降低。
3、類似材質混合測試的方式慎用
因該判決明確規定SVHC的含量應基于零部件計算,混合測試的結果不能被用于物品SVHC含量的判斷。混測的測試方式在這一判決推出后可能將不再被認可,這也意味著測試合規成本可能會非常高。
NTEK在此提醒各企業:
1. 加強對市場的了解,提升法規應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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