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協議》對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實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第5-9條分別描述了中央政府機構、地方政府機構、非政府機構和國際和區域體系4個不同級別在合格評定程序方面的規則。這些規則主要包括:
2015-02-06
中國產品要出口到歐洲、北美,需要通過歐盟ROHS認證,REACH法規,ELV指令,包裝物指令,電池指令,EuP指令,EN 71法規,偶氮、鄰苯二甲酸酯指令等等;美國的ASTM F963,《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之H.R.4040法規,Prop65指令,加拿大的危險產品(玩具)條例(C.R.C.,C.931)等等。中國的產品要面對如之多的環保指令要求,要通過各種各樣的環保測試,才能獲得歐美市場準入資格,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TBT。
2015-02-06
TBT又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它是非關稅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指由于各國或地區對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以及標簽、標志制度等技術要求的制定或實施不當,從而可能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2015-02-06
“技術性貿易壁壘”又稱“技術性貿易措施”或“技術壁壘”,是以國家或地區的技術法規、協議、標準和認證體系(合格評定程序)等形式出現,涉及的內容廣泛,含蓋科學技術、衛生、檢疫、安全、環保、產品質量和認證等諸多技術性指標體系,運用于國際貿易當中,呈現出靈活多變、名目繁多的規定。由于這類壁壘大量的以技術面目出現,因此常常會披上合法外衣,成為當前國際貿易中最為隱蔽、最難對付的非關稅壁壘。WTO關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文件有兩個,分別是“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和“實施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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