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5-01-27 13:48:21) 點擊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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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8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不寫年號2010,只寫GB18401(部分商場要求寫2010,寫了GB18401-2010(B類)是否還有必要標明:“安全類別:B類”(部分商場要求同時標注)?
答:GB18401-2010標準中明確要求嬰幼兒紡織產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類別(例如:A類、B類或C類),并沒有要求標注標準的編號“GB18401-2010”或者“GB 18401”。
如果屬于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可直接標注“安全技術類別:B類”。
2. 吊牌可否可以只標注為:安全類別:“直接接觸皮膚產品”?
答:不可以
嬰幼兒紡織產品必須注明“嬰幼兒用品”,建議也同時標注“安全技術類別:A類”;
其他紡織產品的標識中安全技術類別必須標明A類、B類還是C類;
標識中不能只標“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此方面屬于產品類型,可以不標);
產品類型與安全技術類別,并非一一對應的,不能混淆,即:嬰幼兒紡織產品≠A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B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C類;
產品類型與安全技術類別存在一定的關系,即嬰幼兒類產品必須達到A類安全技術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達到A類、B類指標均可,但不能低于B類;非直接接觸皮膚類產品達到了A、B、C類指標均可,但不能低于C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