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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介紹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蘇環發〔2023〕7號)》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二、什么企業或單位需要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除此之外,各設區市主管部門每年都會發布年度環境應急預案應備案企業名錄,企業應實時關注,另外,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明確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也應編制預案。
三、突發環境應急預案應該在什么時間做?
根據《關于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5】4號)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因此,突發環境應急預案應該在環境影響評價之后(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之前。如企業存在試生產階段,企業試生產內容包含調試行為,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在試生產前完成。
四、項目實施主體(企業)變更,突發環境應急預案需要重新編制并進行備案嗎?
根據《關于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5】4號)第八條: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因此,項目主體(企業)變更后,企業的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已發生重大變化,因此應當及時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重新備案。
五、企業每三年修訂一次環境應急預案是否每次都需要組織評審?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4〕5號)第六章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環辦應急〔2018〕8號)明確,評審對象為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等文本。
從以上法律法規等文件可以看出,“重大修訂”情形已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且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對象為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等文本。如預案有重大修訂,須編制四本報告并開專家評審會后備案;如無重大修訂,近僅個別內容進行調整,可不開專家評審會,編制后直接備案。
但是,如屬地主管部門要求組織評審的,需要按照屬地主管部門要求進行。(提醒:要注意一些地方的個性化要求,比如最近幾年江蘇、河北、云南、湖南發布了的新的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要求。)
六、關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事故應急池問題
目前,涉及到事故應急池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等。實踐中,有的企業在事故發生后,利用圍堰、防火堤、排水設施等暫存事故廢水,可有效控制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而對于一般企業,沒有具體的指導文件。另外,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事故應急池有要求時,應按相關要求建設事故應急池。
以下匯總了事故應急水池容積相關行業要求(下文中標準有更新的需要自行對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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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
企業/工業 |
規范 |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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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副食品加工 |
淀粉 |
《淀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43-2014 |
當調節池兼做事故排放池時,其容積計算應考慮事故排放的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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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 |
《制糖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18-2012 |
按最大日平均時流量的8-12h廢水量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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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庫 |
《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 |
冷庫氨壓縮機配備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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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造 |
味精 |
《味精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規范》HJ2030-2013 |
應能接納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廢水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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釀造 |
《釀造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
應大于事故時最大廢水產生量,或大于24h的綜合廢水排放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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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庫 |
《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 |
冷庫氨壓縮機配備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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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飲料制造 |
飲料 |
《飲料制造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48-2015 |
接納最大一次事故排放廢水總量,調節池兼廢水事故池至少保證1-2天的廢水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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釀造 |
《酔造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
應大于事故時最大廢水產生量,或大于24h的綜合廢水排放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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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 |
紡織 |
《紡織工業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25-2008 |
生產事故排水時應設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積應大于一次事故排水量或特定排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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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染整 |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71—2020) |
應大于一個生產周期的廢水量,或大于4h排放的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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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羽毛 |
制革 |
《制革及皮毛加工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3-2010 |
建設含鉻廢水的事故貯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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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潭制品 |
人造板 |
《人造板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T50887-2013 |
化學品儲罐(槽)區火災消防水應設收集池;廢水處理應設事故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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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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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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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紙和紙制品 |
制漿 |
《制漿造紙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11-2012 |
按《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設置足夠容量的事故應急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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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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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加工、煉焦業 |
焦化 |
《焦化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2-2012 |
應設置事故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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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儲罐、煤氣柜 |
《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査及審査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 |
鋼鐵焦化化產和液氨儲罐、煤氣柜;建設事故應急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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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 |
化學原料及化 學制品 |
《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責任保險指引》JR-2017 |
事故池是最大儲罐容量的兩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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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 |
《染料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36-2013 |
按一次事故的最大排水量設防,可按大于一個生產周期的廢水量或大于4h的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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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 |
《合成氨企業環境守法導則》環辦函[2014]979號 |
事故水池有足夠的收集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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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 |
《磷肥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4-2018 |
廢水處理站應設置事故池;廠區受污染 的消防水應收集到全廠消防事故水池中;有效容積宜按廢水處理站設計水量的12h-24h平均時流量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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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
《硫酸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劃分》環發[2011J106號 |
儲罐配有容積充足的事故廢水收集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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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堿、聚氯乙烯 |
《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廢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1-2016 |
廢水處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池;宜按無機廢水、有機廢水、活性氯廢水、氯乙烯廢水、含汞廢水、含鐐廢水分別設置;無機廢水事故池容積宜按8h-12h平均時流量計,有機廢水宜按12h-24h平均時流量計;氯乙烯廢水、含汞廢水、含鐐廢水宜根據最大一次排放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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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工 |
《氟化工行業廢水和廢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DB35T1626-2016) |
事故池有效容積應至少能夠容納12h事故排放的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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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 |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 |
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化學物質的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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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 |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 |
生產、儲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的場所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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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制造 |
發酵類藥 |
《發酵類藥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44-2014 |
在生產車間應單獨設置染菌倒灌廢液事故收集池(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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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和塑料 |
橡膠 |
《橡膠工廠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69-2016 |
突發事故產生的廢水應排人事故水池,設有初期雨水收集池的可兼做事故水池。事故水池容積隨廢水流失物體的體積、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事故水池的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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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 |
鋼鐵 |
《鋼鐵工業廢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術規范》HJ2019-2012 |
綜合污水處理設施調節池的容積宜考慮事故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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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 |
有色金屬 |
《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規范》GB50988-2014 |
貯存和使用含重金屬的液體和液氯、酸、堿等有害化學品的場所必須設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積應按車間最大液體儲存容器的容積及其附屬管道內的液體體積,以及消防沖洗水量累加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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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鉛冶煉 |
《粗鉛冶煉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劃分方法(試行)》環發[2013]39號 |
各類儲罐配有容積充足的事故廢水收集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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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冶煉 |
《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9-2018 |
銅冶煉廢水處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防范設施;有效容積按事故區域初期雨水量、消防用水量、物料泄漏量之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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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冶煉 |
《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7-2018 |
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防范設施;事故池有效容積應考慮物料泄漏量、消防水量和降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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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制品 通用設備制造 專用設備制造 汽車制造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 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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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 |
印制電路板電子工程 |
《印制電路板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8-2018 《電子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GB50814-2013 |
印制電路板企業應設置應急事故池,應急事故池的容積應綜合考慮發生事故時車間當班設備的最大排水、事故時消防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池的降雨量。事故池有效容積不宜小于最大一種廢水處理能力6h的排水量;當事故池與消防排水收集池合建時,其容積不應小于一次消防產生的排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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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儀表制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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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綜合利用 |
廢鉛酸蓄電池 |
《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19-2009 |
廢鉛酸蓄電池的資源再生裝置應設置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控制系統外,還應配置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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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熱力生產 |
火電 |
《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査及審查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 |
液氨和油罐區建設事故應急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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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供應 |
發電廠和變電 站 |
《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DL/T5352-2018 |
當設置總事故儲油池,其容量宜按其接入油量最大一臺設備的全部油量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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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生產和供應(工業廢水處理) |
水污染 治理 |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15-2012 |
工業廢水處理系統應設置事故應急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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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 |
《升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13-2012 |
根據生產情況和廢水排放周期等綜合因素設置事故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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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地 |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3-2015 |
飲用水水源地周邊高風險區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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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 |
危險廢物填埋 |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環發(2004)75號 |
應建滲濾液滲漏應急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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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 |
醫院 |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9-2013 |
傳染病醫院應急事故水池容積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非傳染病醫院應急事故水池容積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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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開釆和洗選 |
選煤 |
《煤炭工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821-2012 |
選煤廠應設置事故水池,并宜用濃縮機代替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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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 然氣開采 |
采油 |
《采油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41-2014 |
采油廢水處理廠內應設置事故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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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屬礦采選 |
鋼鐵 |
《鋼鐵工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06-2017 |
選礦廠應設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排放的礦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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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屬礦采選 |
銅鎳鈷采選 |
《銅鎳鈷采選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6-2018 |
銅鎳鈷采選廢水治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防范設施;事故池有效容積應考慮事故狀態下最大液體泄漏量、消防水量和 降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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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管道運輸和倉儲 |
公路 |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GB04-2010 |
公路橋梁跨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時,橋面排水宜排至橋梁兩端并設置沉淀池處理。處理析面初期雨水或蓄集危險品泄漏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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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 |
《水運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S149-2018 |
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必須設置獨立的應急處置池,容積不應小于40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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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碼頭、危險品集裝箱 |
《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査及審査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 |
港口碼頭罐區、危險品集裝箱堆場等應建設事故應急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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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庫 |
《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14 |
一級石油庫1000m³,二級石油庫750m³,三級石油庫500m³,四級石油庫300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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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
《港口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S149-1-2007 |
液體散貨碼頭儲存區的事故消防污水應收集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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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庫、石油儲備庫 |
《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和控制規范》(QSY08190-2019) |
石油庫和石油儲備庫末端事故緩沖設施按一個罐組計。 |
七、關于應急預案評審專家資格問題,是否一定需要高級職稱?是否一定需要省廳、設區市應急專家庫中專家?
關于應急預案評審專家資格規定最明確的為《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號)中:
4.3評審人員
評審人員及其數量由企業自行確定。
評審人員,一般包括具有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實踐經驗的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其中,評審專家可以選自監管部門專家庫、企業內部專家庫、相關行業協會、同行業或周邊企業具有環境保護、應急管理知識經驗的人員,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一般應當回避。
評審人員數量,原則上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企業不少于5人,一般環境風險企業不少于3人;其中,較大以上環境風險企業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不少于2人。”
關于評審人員職稱,目前生態環境部,省廳并無明確要求。但同時,屬地主管部門有具體規定的(一般有省庫、市庫),應從其規定。
八、不同企業是否可以聯合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這種情況多見于“廠中廠”(出租企業和租賃企業),或者有共用公輔設施的企業,處于節約成本的考慮,涉及這種情況的企業可聯合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分別進行備案。但要注意以下事項:聯合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時,不同企業主體需分別開展環境風險評估與等級判定,明確典型突發環境事件情景,提出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與事件應對處置措施。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聯合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在提交備案材料的同時,不同企業主體應分別就同一個預案文本中本企業的環境風險等級、典型突發環境事件情景、環境風險防控與事件應對處置措施出具書面情況說明。
十、應急預案備案時間超過3年未進行回顧性評估及重新備案,會被處罰嗎?
會!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時間已經超過3年,未進行回顧性評估及重新備案,可認定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中“(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的情形。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合規服務
佳譽檢測作為專業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服務機構,具備CMA、CNAS等資質,其中環境檢測涵蓋水和廢水、空氣和廢氣、土壤和沉積物、噪聲和振動以及固廢毒性鑒定等領域,提供在線監測與比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預案、綜合執法專項監督監測與隨機監測、平臺線上檢測報告(京東,阿里,亞馬遜等)、職業衛生檢測與評價、環評、安評、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申報及證后管理等一站式環境服務。實驗室嚴格按照標準建設和管理,配備先進的儀器設備,擁有技術精湛的專業技術隊伍,具備豐富的行業服務經驗和雄厚的檢測技術能力,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威檢測報告,為企業和監管部門提供全鏈條環境風險管理支持。歡迎聯系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