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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FR Part 1633 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pen Flame) of Mattress Sets
16 CFR Part 1633 床墊套件的可燃性(明火)標準
16 CFR Part 1633的目的
16 CFR Part 1633規定了所有床墊套裝在銷售或投入商業之前必須滿足的易燃性要求。該標準的目的是通過限制床墊組在 30 分鐘測試期間產生的火災規模來減少與床墊火災相關的死亡和傷害。
16 CFR Part 1633的范圍
所有床墊套件在本標準生效日期或之后制造、進口或翻新的,均符合該標準的要求。
床墊套件是指由制造商標明作為套裝銷售的床墊和床架,或者由制造商標明不含任何床架的床墊。
16 CFR Part 1633適用的產品包括:成人床墊、年輕人床墊、嬰兒床墊、雙層床墊、蒲團、翻椅、睡椅和水床或氣墊床、活動沙發床的床墊、拐角組合床墊、戶外坐臥兩用長椅墊、折疊床床墊、活動床和母子床床墊。
的床墊套裝可以免除本標準的測試
根據醫生的書面處方或其他類似的書面醫療規范制造的床墊套件,用于治療或管理指定個人的身體疾病或傷害,應被視為的床墊套裝,并應根據其中§ 1633.7 的標準免于測試:前提是床墊套裝帶有永久、顯眼和清晰的標簽,標簽中說明:
WARNING: This mattress set may be subject to a large fire if exposed to an open flame. It was manufactured in accordance with a physician's prescription and has not been tested under the Federal 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pen-Flame) of Mattress Sets (16 CFR part 1633)
16 CFR Part 1633的測試要求
測試方法:
16 CFR Part 1633中規定的測試方法通過將樣品于指定的燃燒點火源并使其在通風良好、受控的環境條件下自由燃燒來測量床墊樣品的可燃性(火災測試響應特性)。燃燒的點火源應為一對丙烷燃燒器。這些燃燒器在不同時間對樣品的頂部和側面施加不同的通量。在此期間和之后,應測量樣品隨時間變化的熱釋放率,量化火焰產生的能量。放熱率必須通過耗氧量熱法來測量。
測試標準:
根據16 CFR Part 1633中規定的測試流程測試床墊套件時,樣本應符合以下兩個標準:
1)在 30 分鐘測試的任何時間,放熱峰值速率不得超過 200 千瓦(“kW”);和
2)在測試的前 10 分鐘內,總熱釋放不得超過 15 兆焦耳 (“MJ”)。
為了安全起見,如果火災發展到需要撲滅設施安全的程度,測試操作員應停止測試并記錄失敗。
標注為帶床架銷售的床墊應與該床架一起測試。標注為不帶床架銷售的床墊應單獨測試床墊。


